LawReader
*ヽ(∀゚ )人(゚∀゚)人( ゚∀)人(∀゚ )人(゚∀゚)人( ゚∀)ノ*
歡迎你來使用本論壇
為了能完整使用論壇功能
建議遊客註冊後使用

Join the forum, it's quick and easy

LawReader
*ヽ(∀゚ )人(゚∀゚)人( ゚∀)人(∀゚ )人(゚∀゚)人( ゚∀)ノ*
歡迎你來使用本論壇
為了能完整使用論壇功能
建議遊客註冊後使用
LawReader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0930練筆/公】 地點B204 時間60分

向下

【0930練筆/公】 地點B204 時間60分 Empty 【0930練筆/公】 地點B204 時間60分

發表 由 ji3dl4 周六 9月 24, 2016 1:27 am

科目範圍:行政法憲法
一、某甲主張所受最高行政法院終局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某法律規定某條違憲,經提起釋
憲聲請而由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對其有利之解釋,設若該解釋:
宣告該法律條文「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不予適用」者,某甲得否及如何請
求後續司法救濟,以期動搖該終局裁判之既有效力?(25 分)
宣告該法律條文「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者,
某甲得否及如何請求後續司法救濟,以期動搖該終局裁判之既有效力?(25 分)

725號解釋

二、甲、乙、丙、丁於嘉義縣公同共有二層樓房一棟,於其父母過世後,僅由甲居住使
用。民國(下同)101 年甲、乙、丙、丁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
繳納協議之書面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孰料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於 102 年
6 月 1 日仍將房屋稅繳款書送達予甲,命其代繳,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繳款
書已送達予甲及繳納期間為同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送達公同共有人甲、乙、
丙、丁。請問:
甲、乙、丙、丁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繳納協議書通知嘉義
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於 102 年 6 月 1 日仍將房屋稅繳款書送達予甲,命其代
繳,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繳款書已送達予甲及繳納期間為同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送達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此一通知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有無瑕疵?(20 分)
如甲認為其與乙、丙、丁既已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繳納協
議之書面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則納稅義務人已經是丁,而未於通知期限
內繳納房屋稅,則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能否對甲課處滯納金,並限期命其補繳
房屋稅?如逾期仍未繳納,能否以甲為義務人將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
署強制執行?(15 分)
參考法條
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 1 項)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
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
代繳。(第 2 項)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
權。……」
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
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
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
起發生效力。」


10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


ji3dl4 在 周五 10月 07, 2016 5:47 pm 作了第 1 次修改
ji3dl4
ji3dl4
Admin

文章數 : 18
積分 : 5611
注冊日期 : 2016-09-22
年齡 : 29

https://lawreader.show5forum.com

回頂端 向下

【0930練筆/公】 地點B204 時間60分 Empty 回復: 【0930練筆/公】 地點B204 時間60分

發表 由 ji3dl4 周一 10月 03, 2016 1:42 pm

ji3dl4
ji3dl4
Admin

文章數 : 18
積分 : 5611
注冊日期 : 2016-09-22
年齡 : 29

https://lawreader.show5forum.com

回頂端 向下

回頂端


 
這個論壇的權限:
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