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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100年台上字第1913號 民事涉外適用未溯及既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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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100年台上字第1913號 民事涉外適用未溯及既往之規定 Empty 【國際私法】100年台上字第1913號 民事涉外適用未溯及既往之規定

發表 由 Apebuso 周五 9月 30, 2016 1:01 pm

100 年 5 月 26 日施行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2 條規定,涉外民事
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法律效果
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因此,該法生效前已發生之事實或法律行為,並已於該法修正施行前發
生其所有法律效果者,固應適用前法(舊法)之規定。惟如該新法生效
已發生之事實或法律行為,繼續發生其法律效果者,於該法修正施行前
之部分,適用舊法;該法修正施行後之部分,則應適用新法。



詳細判決內文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Apebu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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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日期 : 201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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