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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101 年 度台 上字第88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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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101 年 度台 上字第883 號 Empty 【國際私法】101 年 度台 上字第883 號

發表 由 Apebuso 周五 10月 07, 2016 8:36 am

1.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規定,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規定有
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適用外國法之結果,與我國
公序良俗有所違背而言。
2.民法第 205 條係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
分之利息,無請求權。非規定該超過部分,為無效。 立法理由明示防止資產
階級之重利盤剝,以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 本院 29 年上字第 1306 號
判例亦揭示,債務人就利息超過週年利率 20%部分已任意給付者,不可請求
返還。故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20%部分,似不能有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


判決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Apebu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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