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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總則/證據】刑事訴訟法/證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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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總則/證據】刑事訴訟法/證據-1 Empty 【刑事訴訟法/總則/證據】刑事訴訟法/證據-1

發表 由 ji3dl4 周二 10月 11, 2016 2:53 pm

本篇所討論僅有刑事方面的證據問題,民事證據瑕疵效果請點此
法條:刑事訴訟法154條起至219條之1

所謂之證據,是指法院本身用以認定事實的資料。
在刑事上:檢察官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在民事上:當事人各自對其負有舉證責任
法院在當事人之間,對於雙方有爭執的地方為了能釐清事實、追求真相,故會要求雙方針對此點提出相對應的證據用以自證或是提出反證。
而雙方依靠提出的證據慢慢地堆疊法官本身的「心證」,將整體案件往自己有利的地方推展,以取得有利的結果。
而我國形式上是採【無罪推定原則】(刑訴154條)也就是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我們在看到同條第二項上面,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所以為了探求事實真相,我們需要利用雙方所提供的證據並且由雙方進行辯論後才得以找出真相。

提到證據之前,有幾個名字意義必須先知道,才能方便後面學習
【心證】:所謂心證,乃是指法官依據證據的呈現、調查以及言詞辯論後所堆疊出來,對於案件所產生的結論。又可分為【量刑心證】【法律心證】【證據心證】【事實心證】(參照黃翰義法官相關著作)
【量刑心證】:指的是法官對於該案件,在法定的刑度範圍內斟酌刑度的輕重
【證據心證】:指法院對於某證據採其證據力的多寡,是由法院來進行權衡
【法律心證】:指法院在於審判案件期間
【事實心證】:法院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構成要件存否/有無阻卻違法)
【自由心證】:這是一般社會常見但是也常誤用的一詞,基本上我們是指「法律上證據所擁有的證據力的多寡,法律上不給予限制,法官本於其確信來自由,簡言之就是在判斷證據與事實的關聯中法官得自由發揮
但是這個自由心證也並非完全自由無限制,基本上仍然受到經驗以及論理法則所限制。
(補:自由心證、法律心證

證據的有效或是無效上面,我們先要知道兩種力:【證據力】跟【證據能力】
【證據力】Sad或稱證明力)所謂證據力,乃是法院為認定具體的事實而透過呈上的證據(要合法),來堆疊自己心證時,證據本身透過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反覆審酌後對於事實產生所具有的價值【強度】
              證據力越強時對法院認定事實偏向己方越有利。
【證據能力】:證據能力而言,乃是針對提出的證據而言其本身是否具有得成為證據的標準,若有違法取證的問題,原則上我們該於予排除。

基本上而言,法院為了使當事人能夠得知法院現時心證的程度、讓當事人能夠預測法院形成心證的走向來做為攻防時的調整,法院會適度地公開其心證在審理庭之中,讓雙方當事人得理解
使當事人了解法院的量刑、適用法條以及事實,也就可避免「突襲性裁判」發生
(法律上的說法是為了避免訴訟主體在缺法合理依據下要取得某種效果時,會造成不可預期的混亂那白話文而言就是有話快說有屁快放,有什麼招趕快放出來,不然等等我判決就遲啦)
這就是我們所稱的【心證公開】
ji3d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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